最近,本律师接受了一起涉外离婚上诉案件的代理。我的当事人目前在国外,对方一直居住在中国。然而,当本律师研读一审离婚判决书时却发现了一个关于上诉期限的错误。原来,该一审判决确定双方应该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于这种做法,本离婚律师是不能认可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91婚姻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不服一审离婚判决的上诉期是三十日。之所以这么规定,立法者主要考虑到路途遥远,国外当事人提交上诉状还要做公证认证手续,不如国内当事人便捷。这种规定是非常人性化的考虑。既然我的当事人目前在国外居住,所以他的上诉期无疑应该是三十日,一审判决擅自将其规定为十五日明显损害了我的当事人的上诉权。为此,本律师于今天找到一审法官进行交涉。最终,法官认可了自己的失误,将上诉期改为三十日。这样一来,我的当事人便有了充分的准备上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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