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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不同国家重复登记结婚行为的中国法律效力认定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当事人重复登记结婚的问题。重复登记结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时存在着与他人登记结婚和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且均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另一种是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地区重复登记结婚的情况。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重婚行为,鉴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故不是本律师在此文中准备分析的情况,本文要介绍的是第二种情况,即同一对当事人在不同地区重复登记结婚的问题。

对于该情况,相信有的人会有疑问:咱们国家的婚姻登记系统已经联网,应该不会出现这种重复登记结婚情况了吧?的确,目前我国已经对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联网,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在全国各个婚姻登记机关据可以查询,所以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但本律师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发现:同一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重复登记结婚的现象还是经常会遇见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般是基于日常生活便利的考虑。比如,本律师前不久代理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男方为美国公民,女方为中国上海人,双方于2010年在美国登记结婚。女方怀孕后,为了能让孩子具备双重国籍,双方特意于2012年飞回上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重复的婚姻登记。随后又按照中国的法律办理了计划生育服务证等一些列手续,目的就是为了让孩子能够额外拿到中国户籍。现在双方夫妻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并委托本律师办理。那么问题来了:双方分别在美国纽约市和上海市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起诉离婚后是让法院解除哪个婚姻登记关系呢?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该当事人应以第一次在美国登记结婚为有效,后来双方在中国办理的重复登记结婚为无效。理由是:1、我国婚姻法是承认当事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的。关于这一点不必赘述,实践中中国法院受理并解除当事人国外登记结婚所建立起的婚姻关系即是证明;2、如果继续承认当事人在中国的重复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则会造成夫妻法律关系的混乱,尤其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时间界限原则上是以登记结婚时间为准的,如果中国法律承认重复登记均有效,则无法判断夫妻财产取得的时间起点,由此导致无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单凭上述两点足以说明同一对夫妻只能以第一次登记结婚为有效,在前一次婚姻未解除的情况下,后续的重复登记结婚行为虽然可能发生,但不可能被中国法律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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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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