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在美国的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处理一起涉外离婚官司。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杨女士(化名,被告)与男方于2007年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去了美国,2010年生育了儿子(美国国籍)。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男方私自为孩子办理了旅行证后带孩子回到中国并随即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争得孩子抚养权。对此,杨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且不同意孩子由男方抚养。为此,杨女士为本离婚律师提供了如下不必要的文件:
1、美国购买汽车的所有权证明,目的是为了证明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法院在万一判决离婚时进行分割;
2、杨女士的美国绿卡(其仍为中国公民);
3、使馆为美籍孩子办理前往中国手续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的相关规定,目的是证明孩子是被男方采取非法手段带出美国。
之所以说上述文件不必要,是因为:
1、汽车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美国。母亲中国法院一般不会处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需要当事人就财产问题到国外另诉解决;
2、杨女士虽然持有美国绿卡,但其仍然是中国公民。本案既然在中国法院审理,杨女士就应该提供自己的中国护照与身份证应诉;
3、姑且不讨论杨女士充分证明了男方私自带走孩子后,能否影响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单说目前杨女士仅拿出使馆额规定是不能证明孩子是被男方私自带走的,根本达不到证明目的。
针对杨女士的案情,本律师为其开列了基本的离婚案件诉讼材料:
1、杨女士的护照与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
3、经公证认证的孩子出生证与美国护照;
4、在中国境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线索;
5、男方的起诉书与法院送达的其它文件。
待杨女士提供了这些材料后,本律师再结合情况确定下一步的诉讼策略与应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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