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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法官态度的分析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代理身在国外的原告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办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案件虽然比较简单,但审理该案的法官却处处“找茬”,意在不审,这让处理过众多涉外离婚案件的本律师很不满意。虽然该案在本律师的一番准确应对后最终拿到了想要的离婚调解书,但还是觉得有必要分析下这位法持如此官态度的背后真正想法。闲话少说,先介绍下该案的情况:

中国人安女士(化名,原告)与比利时人德先生(化名,被告)于2009年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安女士独自前往澳洲工作和生活,而德先生则继续留在北京。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安女士提出离婚,而德先生也同意。鉴于自己工作繁忙,安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代为处理而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很快,法院安排在昨天正式开庭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在国外是可以不用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的,只要委托律师即可。但是,审理该案的女法官一上来便提出质疑:“这是离婚案件,原告为什么没来,只有被告本人到庭啊?”对此,本律师本没太在意,所以只是按惯例答道:“我的当事人在国外。”没想到法官却说:“这是离婚案件,原、被告都要到庭,不到庭我怎么审啊?”本想当庭就让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的本律师这才意识到这位法官正在“找茬”而不愿意继续开庭。意识到问题有些严重后,本律师马上正色反驳道:“您说的是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在国外是可以不到庭的,更何况我的当事人已经对离婚起诉书和授权委托书做了公证、认证手续。”“哦,是吗?”这位法官边嘟囔,边假意翻看了一下起诉材料后才放弃了继续纠缠这个问题,但其实并未死心。果然,这位法官继续向本律师发难道:“你向本院起诉离婚的管辖依据是什么啊?被告可是外国人。”见此情况,本律师只好继续与其周旋并答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多年来一直住在北京市朝阳区。起诉的时候我已经提交了被告的居住证明,您可以看看起诉材料里面有。”看到本律师的回答滴水不漏,这位法官又转而在被告德先生的身上寻找可以拒绝审理的突破口并说“那被告你来回答——你目前在朝阳区住满一年了吗?”被告倒是很是配合本律师并回答道:“是的,已经住了8年了。”就这样,法官的前两招均被成功化解。

要说法官所用的前两招还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那么接下来的第三招就明显过分且充分暴露了这位法官不想审理本案,一上来就先处处“找茬”的真实用意。原来,当了解到双方对离婚问题没有争议后,法官突然质问本律师:“既然都同意离婚,为什么不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非要来法院起诉啊?”看到法官不再兜圈子而是直接挑明自己不愿意审理的用意后,本律师很气愤,但还是耐住性子回答道:“协议离婚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我的当事人身在澳洲,工作繁忙,回来一趟浪费时间和精力,不如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离婚更便捷,法律也不禁止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吧?这个原因也可以进一步回答您刚才的第一个原告为什么不到出庭的问题。”

眼看“找茬”无法达到目的,法官这才不情愿地开始了正式审理。期间处处透露出不同以往的小心与谨慎,甚至连一个英文字母大小写的问题也要仔细斟酌一下。看来这位法官是看到被告是外国人,而担心出差错并引起较一般离婚案件“更严重”的后果啊。对此,本律师虽然理解,但同时认为:法官审理案件时所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是应当针对所有案件的,而不应该区别对待,因为这是法官的职责所在。结合该案审理的全过程我之所以可以对这位法官下如此判断是因为之前与其打过几次交道,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中,这位法官都没有谨慎到如此地步,甚至都到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不审就不审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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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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