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律师办案经验来看,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原因往往是一方常年在国外且与原告不联系造成的。
对于离婚时一方在国外且下落不明的这种情况,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本离婚律师建议您在起诉书中先列明其在国内的户籍地址。而法院会向其户籍地址邮寄送达传票,如果其户籍地址有家属居住,则其家属会通知被告。如果无人签收,则需要原告或者法院进一步寻找被告的联系线索。一旦发现线索后可以再次邮寄送达。
如果上述办法均无效,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公告送达。根据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已经由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现在的3个月。公告期满后,即使被告仍下落不明,法院也可以开庭审理您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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