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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向法院递交法律文书的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着手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我的当事人在加拿大不便回国参加诉讼,所以有关离婚诉讼的文件需要他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手续。虽然之前本离婚律师一再强调注意事项,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其并未按照我的要求去做,导致前期的准备工作很不顺利,返工多次,耽误了不少的时间。鉴于此,为了避免您在参加涉外离婚案件时由于文书不合格而误事,本律师再强调一下办理涉外离婚公证认证手续时的注意事项: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中国法院参加涉外离婚诉讼所提交的材料一定要用中文。由于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在填写离婚起诉书、授权委托书时习惯于把居住地的外文名称直接照搬。这样做是不行的,一定要翻译成中文。这种地名翻译不用多么的标准,音译即可。另外,如果您手中的结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明及其它证据是外文的话,也需要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在国内找一家有资质的翻译机构予以翻译。上面我说的那位当事人就直接把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的英文名称直接写在了起诉书上,而被法院直接退回。

2、离婚起诉书需要公证认证至少二份。一份留给法院,另一份需要由法院转交给被告。

3、如果您需要在文书上用笔填写,一定要注意不能使用圆珠笔,最好用黑色签字笔。不知道什么原因,有一些驻外使领馆经常为当事人提供蓝色钢笔,甚至是圆珠笔。而中国法院的法官一看到圆珠笔签字的文件便会毫不迟疑地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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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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