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张女士(化名)的咨询。她与正和妻子分居的冯先生(化名)于2011年相识并很快同居在一起。期间虽然张女士数次提出希望冯先生尽快离婚并与其结婚,但均被冯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2012年,冯先生用自己的积蓄及向朋友借来的钱支付全款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2014年8月,冯先生又找借口结束了与张女士的同居关系。感情受到伤害的张女士便打算起诉对方讨个说法,至少能让冯先生在财产上补偿自己,比如双方同居期间冯先生所购买的那套房产。
对于张女士的想法,本律师认为在法律上很难得到认可。理由是: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两张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而同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却不能按照这个方法确定共有,只有在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时双方共同投入或经营所得方才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另外,张女士与冯先生同居期间,冯先生尚未离婚。所以,冯先生所购房产是其与自己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要做分割,也只能在冯先生与自己妻子之间进行,并且其妻子可以就冯先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行为索要离婚赔偿。所有这些均与张女士没有丝毫关系。
我国婚姻法并不保护同居关系,更何况同居的一方冯先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所以,那种同居又分手后便打算从对方那里获得财产补偿的想法往往很难得到法律的认同。
版权属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欢迎您向北京离婚律师咨询,北京婚姻律师-北京最专业的婚姻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