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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涉外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离婚律师处理的婚姻案件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在在某些审判程序上明显区别于普通的离婚案件,比如离婚传票的送达、起诉文书的内容格式、参加庭审人员的组成等等都比较特殊,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凡具有以下情形的都属涉外离婚案件:

1、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具有多重国籍。本律师曾在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遇到过当事人有多达四个国家与地区身份的情形。当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会处理这种事情。但作为当事人在起诉或者应诉时要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选择需要亮明的身份。比如,有的当事人嫌麻烦,索性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参加离婚案件的审理,诉讼时间会缩短不少,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而有的当事人将来需要在外国使用中国的离婚判决书,甚至需要外国法院的认可,那么本律师建议您还是使用外国人的身份比较好;

2、当事人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外国。此种情况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只要任何一方至今在国外连续居住满一年,则与其有关的离婚纠纷就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3、结婚登记的地点在外国。这一点很好理解,即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外国登记结婚而需要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就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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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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