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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单位代收法院传票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之前一位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吉先生(化名)从英国打来的咨询电话。原来,他的妻子在半年前起诉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而此时该当事人正因为工作需要在伦敦居住。于是,法官把离婚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离婚传票等一股脑快递到了他在伦敦的单位,单位收发室也代其签收了下来。吉先生打开一看,发现开庭日期定在5月份的某日,而按照工作安排,自己需要在英国呆到7月份才能回国休假。在此期间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回国准备证据和应诉。万分焦急的吉先生于是给本律师打电话需求解决办法。

鉴于吉先生的离婚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的确需要其亲自回国协助本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同时,法院以快递方式进行送达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依法应该属于送达不成功。在此情况下,法院是不能按照传票日期组织开庭的。之所以说法院的邮寄送达不成功是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邮寄送达时,需要当事人本人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方才有效。本案中,签收人是吉先生所在单位的收发室人员,根本不符合送达的要求,所以该送达是无效的。既然本次送达无效,吉先生又希望把案件安排在7月份以后开庭该怎么办呢?本离婚律师的建议是:其本人不联系法院而是等待法院下一步应该做的公告送达,同时为了以防万一,由本律师出面联系一下案件承办法官,指出其邮寄送达无效的原因进而促使其进行公告送达。

众所周知,涉外离婚案件中对身在海外的当事人进行公告期限为半年,足以有效阻止法院在最近几个月开庭。待7月份吉先生回国休假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应诉准备情况随时找法官亲自签收传票安排开庭日期。而眼前需要本律师联系法官提示其邮寄送达无效是因为有些法官比较马虎,对快递的回执单不仔细审查,甚至会出现自认为代签人是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成功并如期开庭的情况。所以,适当提醒一下法官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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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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