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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因婚外情证据不合格被法院驳回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婚姻律师北京大兴区法院出庭处理了一起女方指控男方在国外有“第三者”导致感情破裂的涉外离婚官司。案情大致是:毛先生(化名,原告)与陆女士(化名,被告)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一同前往美国留学。后陆女士硕士毕业后在美国其它州找到了工作,毛先生继续攻读博士,二人开始分居,并逐渐产生矛盾。

毛先生在委托本律师时所陈述的离婚理由是二人感情不合,女方比较自私霸道。没想到在开庭审理时,陆女士却拿出一摞文件,里面全部是毛先生与第三者的网络聊天记录,甚至还有毛先生与父母网络聊天时传给父母的第三者照片。由于第三者是韩国人,所以聊天文字全部是英文,而非汉语。陆女士也不懂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要把外文证据翻译成中文的规定,更不知道应该把域外形成的证据拿到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做公证和认证。看着这些所谓的第三者证据,法官没有发话,而是把材料给了我,问我的意见。本律师当然明白法官的意图,无非就是指望我是个缺乏经验的律师,直接承认我的当事人有第三者。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1、我的当事人毛先生没有告诉我他有第三者,作为毛先生的离婚律师,出于职业要求当然要相信毛先生;2、对方陆女士由于不懂婚姻法,其所提交的这些证据根本不是合格的证据,不值一驳;3、除非我方自认网络聊天号码是毛先生的,否则陆女士也很难讲这些聊天记录和毛先生联系在一起;4、从证据取得程序上来说,假设该聊天记录是真实的,陆女士非法获取他人的聊天记录也是非法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5、本律师处理婚姻案件十余年,法官的一个动作、一句话,甚至一个眼神都能猜测出其用意,当然不会轻易上套。于是,本律师当即否认了这些材料。眼见没达到目的,法官态度一转,对陆女士表示也无法接受这些所谓的证据。最终,由于陆女士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第三者证据,其要求惩罚毛先生的请求理所当然地被法官驳回。

涉外离婚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必须要履行合法的公证认证手续,涉及外文的还要找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做翻译。否则,法官是不会采纳这些不合格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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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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