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法律修改前,出于对公民身心健康及优生优育的考虑,婚姻法历来坚持“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原则。现在,民法典在第1048条与1051条有关禁止结婚的情形及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对患病不适宜结婚的规定。为此,本律师就这个问题在起诉离婚栏目中详细说明一下。
原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以上修改,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出于对人权的尊重,避免其实相关疾病患者的考虑。比如之前争议颇多的艾滋病患者结婚问题。既然艾滋病患者也有人权,那么在婚姻法中剥夺他们的该权利,则涉嫌歧视。故而从法律上承认了这些重大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
与之相应,之前我国颁布的,作为结婚登记的指导标准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中有关疾病的列举也不再适用。但其在登记结婚之外的指导意义的还是存在的,故仍然有效。
关于婚姻无效与撤销的问题,本次仅讨论的婚姻的无效,此外,为了避免结婚相对方受欺骗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与重大疾病患者登记结婚,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撤销及赔偿制度。关于这些内容,本婚姻律师将在此后的文章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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