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文章分析了无效婚姻的问题。今天,本律师在起诉离婚栏目中为大家谈谈与婚姻关系撤销有关问题在《民法典》中所做的修改。
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可以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该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做了以下几项修改:
一、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对于这个改变,本离婚律师认为因为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胁迫行为长期存在也并非不可能。因此在未来的实践操作过程中会迟早会遇到结婚多年后一方以对方借用某件事情胁迫自己与之结婚,婚后胁迫长期存在,另其不敢反对。现在终于找到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二、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时不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规定。对此规定,本婚姻律师认为制定得很不错,促使当事人出于诚信,在相互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建立婚姻关系。至于何为重大疾病,就要参考《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了。
三、赋予婚姻无效与撤销过程中的无过错方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关于这一点,本律师会留待在离婚赔偿的讨论中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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