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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长期居住在上海,目前已回户籍地,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5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想发起离婚诉讼,除了需要准备好起诉书、相关证据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选择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选择法院错误,恐怕在案件开庭之前就要先浪费大量的精力处理管辖异议问题。导致浪费了好几个月的时间,案件还没有真正进行实体审理。本文结合昨日本律师所接受的咨询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被告曾经有经常居住地,目前却回了户籍地时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的问题。

这位当事人是北京本地人。其妻子的户籍地虽然在四川省成都市,但早已在北京生活多年。双方在北京相识并登记结婚。数月前,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其妻子便独自离开北京回了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现这位当事人准备诉讼离婚。作为北京本地人自然希望能向北京的法院发起诉讼。

对于这位当事人选择向北京法院发起诉讼的想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对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本案中,虽然被告曾长期在北京居住,北京曾经成为其经常居住地,但在数月前被告已经回了户籍地,故不符合法律就经常居住地所规定的: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也就是说被告目前只有住所地,没有了经常居住地。既然如此,这位当事人应该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离婚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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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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