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起诉离婚案件中上诉问题的咨询。她的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作为被告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但其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关于双方矛盾根源的表述与事实不符,所以其希望能够发起上诉予以解决。那么,这位女士能够发起上诉吗?其上诉理由能够成立吗?本离婚律师就这两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不久前,女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治疗。男方对此不仅不闻不问,反而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在法庭上,女方不同意离婚。同时,其虽然认为离婚的直接原因是自己患病,但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也承认了双方忙于工作,沟通不畅。对此,男方当然不会承认。最终,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了男方的离婚请求。然而,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却仅写了“双方忙于工作,沟通不畅,女方表示愿意与男方多沟通交流。”对男方意图跑去患病的女方之事只字未提。对于,这位女士大不满意,认为这份判决书只谈到了自己的错误,非常不公平,希望发起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对于这位女士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其有权利发起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则法律便赋予其提起上诉的权利。另外,法律还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做出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与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由此可见,判决书不仅包括判决结果,还包括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及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对此认为有错误时,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虽然这女士可以发起上诉,但其上诉请求在二审中被支持的可能性却很小。理由是:1、关于离婚直接原因是男方嫌弃其生病的事实仅有女方自己的陈述及就诊记录作为证据,加之男方不承认,故法院很难予以确认。2、女方在法庭上表示愿意积极与男方沟通,而男方也声称二人工作繁忙,沟通不畅。对于这种一致认可的事实,法院作为查明事实而写入一审判决书是没有问题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重大错误,这位女士虽然可以提起上诉,但二审中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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