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所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了上诉。看完被告的上诉状后,本离婚律师决定和大家探讨一下上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先介绍一下与上诉有关的案情。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为多年夫妻,育有一子现年15岁。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由于婚姻家庭观念差异过大,双方于2年前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随同女方生活至今。鉴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一审的庭审情况:1、双方虽然均提出分割离婚房产的请求,但无法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且均拒绝申请评估作价。2、法官只向双方询问了孩子的大致情况,并未征询孩子关于抚养的意见。此后,法院做出一审离婚判决。对于房产分割问题,以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且均不主张评估为由,判决不予分割。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对于上述判决,被告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则是:“1、虽然以评估的方式是对确定房屋价值的最常用的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房屋价值还可以以竞价方式、拍卖方式以及参照房管中心发布的同小区房屋售价等方式确定,且上诉人同意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2、在本案抚养权问题上,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征求孩子的意见。”
本律师认为:1、被告关于子女抚养的上诉理由是成立的。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一审中,法官的确没有按照该规定去做,所以这是一审的明显错误。男方所提出的该上诉理由是成立的。2、关于房屋分割问题,被告所提出的拍卖、竞价、房管中心发布的同小区房屋售价等方案或者缺乏必备条件,或者缺乏法律依据。至于被告现在改口称同意对房价进行评估就更没道理了——毕竟评估申请应该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不能在一审判决以后提出,然后反过头来又说一审判决错误,这是逻辑先后顺序的问题。
综上,本律师认为被告所提的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理由是成立的,但关于房屋分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鉴于孩子本意也是想跟着我的当事人一起生活,所以并不担心法官去征询孩子的意见。
综上,即便被告提出上诉,最终也很难达成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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