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起诉离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的问题。专业术语称作管辖。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可以让诉讼程序变得顺畅,解决不好则会在程序上磕磕绊绊,到头来才发现在耽误了很长时间之后自己案件的实体问题都还没触及。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与选择管辖法院是密切相关的。举个本离婚律师曾经办理的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被告)与男方(原告)结婚半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开始分居。分居一年多后,男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的女方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居住满一年。于是,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朝阳区法院审理。
由于法律依据明确,法官经过调查后也确认了女方一直在朝阳区居住,故最终裁定支持了我方的请求。对于男方来讲,从其提起离婚诉讼到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朝阳区法院的四个月时间里,法官只审查了双方的户籍、与居住情况等与程序有关事项,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实体问题根本未涉及。这个结果对急于获得离婚判决的男方来讲是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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