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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婚姻案件应该重新准备全部证据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最近正在处理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重审工作。该案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于多年前起诉离婚至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双方又为一笔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再次对簿公堂。由于这笔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复杂,故双方均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与质证。一审判决后,我的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经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以事实不清为由而裁定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

鉴于案情复杂,证据众多,法官前期安排双方交换了证据并决定于今天上午正式开庭。开庭过程中,当本离婚律师要求对方出示原始证据加以核对时,对方却声称没带。同时声称这些证据在之前的诉讼中早已出示过,所以没必要再出示原始证据。

对于这种解释,本律师当即表示反对。原因在于:发回重审相当于对案件进行全新的审理。故无论是法官还是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开始审判程序,而审判程序中当然包括举证与质证环节,作为举证方必然还有出示原始证据的义务。同时,原审已经被撤销,所以原审中的举证与质证当然也不能替代本次发回重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环节。最终,法官决定休庭,并要求对方限期提交证据原件供我方核对。

由上可知:对于发回重审的婚姻案件,当事人应重新准备全部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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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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