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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能否协商变更离婚判决的内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刚刚处理完毕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打来电话,询问双方能否变更判决书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借此,本离婚律师顺便给大家分析一下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当事人双方能否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离婚判决内容进行变更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离婚判决通常所涉及的以下几项内容分别进行讨论: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对此,本律师认为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予以改变。这是因为建立或者解除婚姻关系都是需要有法定形式要件的,即结婚/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从法院作出生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便不可逆地被解除。如果双方想恢复夫妻关系,只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婚姻登记的方式来实现。

二、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当事人可以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事实上地改变离婚判决。即将判决所确定的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的规定实际上变更为孩子由另一方抚养,自己支付或者不支付抚养费。以及只变更子女抚养费支付数额等。

对于该项内容的变更,本律师认为并不代表在法律上就合法有效。因为这种变更约定涉及到了孩子的利益,况且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问题时也是考虑到子女利益的,故而一旦日后出现纠纷,法院是不会直接认可双方变更协议的效力的,还会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原则进行裁判。

三、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鉴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基本上不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更难出现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所以双方协商变更此项判决内容属于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一般都会尊重。

综上,本律师认为当事人通常可以协商变更离婚判决且没有什么风险的是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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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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