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一个事实:如果夫妻感情未到达破裂的法定标准,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原告需要等待半年之后才能在起诉。而对于二次起诉,法院又往往会判离。这是为什么呢?
对于这一现象,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事实如此。本离婚律师的理解是:对于离婚问题,立法者出于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的目的,对第一次起诉离婚者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凡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一律驳回。驳回后还需要等待半年才能二次起诉离婚。这个半年时间的主要作用就是给双方一个修复夫妻感情,冷静思考的机会。半年期满后,如果原告仍然提出离婚请求,则应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在维系下去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故而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判离。
对于二次起诉后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考虑因素通常有以下几种:
1、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此时基于离婚自由原则的考虑需要判离;
2、婚姻自由原则;
3、虽然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尚不具备,但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出现了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等待的半年时间里,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甚至双方根本没有联系。说明双方都没有修复夫妻感情的意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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