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当事人在正式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之前已经与对方分居了相当久的时间。出于种种原因而会出现其中一方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由于这种行为会直接损害子女利益,影响其健康成长,故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即发起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父或母向自己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
举个本律师目前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此类问题作为例子。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经2年,而双方的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期间男方拒绝抚养孩子,也极少探望。现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希望能让男方支付分居期间所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十余万元。
上面这个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子女可以起诉父或母亲支付抚养费的案件。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来看,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夫妻分居期间对方在用夫妻共同财产养育子女,故应视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抚养费为由进行抗辩。然而,这种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已经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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