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女士。她与男方虽然结婚多年,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男方曾拒绝抚养孩子。后经法院做出离婚判决,而年仅5岁的儿子判给了男方,这位女士每月则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这位女士认为:既然男方在分居期间拒绝负担子女抚养费,则自己也有权利在离婚后不支付。以此作为对男方的惩罚,而法院的判决是不公正的,所以可以拒不履行该判决。由于抱定了这种想法,离婚后男方与其发生过多次争执。最终,男方代理孩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很快,这位女士的银行账户便被冻结。看到法院不仅不支持自己的观点,反倒对自己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这位女士便找到本离婚律师咨询。
对于这位女士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其做法是非常错误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如下几点:
一、她混淆了获得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很明显,该权利主体是未成年子女,自己作为义务主体应该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对此,很多当事人都是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对方在抚养孩子,自己就要向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这种认识是不对的。
二、弄明白第一点原因后,便很容易判断出这位女士打算以离婚后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报复或者抵消男方在分居期间拒付的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是不成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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