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判决书中法官除了要解决离婚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支付问题外,一般还会确定如何探望孩子。然而,有时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却对此事不予确定。对此,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按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并解决:
1、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了探望子女的诉讼请求,但法官未做处理,只确定了哪一方负责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属于一审离婚判决的错误,正常的解决方式是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2、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及子女探望要求,法官不能越权处理,离婚判决书中我无法确定探望事项。对于这种情况,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离婚之后另行提起探望子女的诉讼,由法院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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