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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实际抚养孩子可以作为改变抚养权的依据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2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当事人在与对方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子女抚养权,但离婚后却实际将孩子长期交给一方抚养。长此以往,势必会发生一方希望变更抚养权的打算,进而发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否会支持呢?本离婚律师以刚刚结束的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为例说明一下。

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于五年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时年3岁的儿子小刚(化名)由男方抚养,李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然而,由于男方日常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离婚后仅半年便与李女士协商后将孩子暂时交给李女士抚养一段时间,李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虽然约定的是暂时抚养,但该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李女士希望能彻底变更孩子抚养权归自己。对此,男方坚决反对。

接受了李女士的委托后,本律师准备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如下事实:

1、双方离婚时间及离婚时对子女抚养的约定;

2、李女士长期抚养孩子的证据;

3、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4、孩子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

5、男方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孩子。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子女由男方抚养,但比较双方的抚养能力后表明男方工作较忙,明显不如李女士。加之孩子随李女士生活时间较长,孩子也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最终,法院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归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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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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