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涉外离婚案件。作为国外一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与对方就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发生分歧,而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按照美国法院的裁判标准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先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被告,美国籍)与王先生(化名,原告,中国籍)于7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均为美国籍),截至诉讼时年龄分别为9岁和7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长期分居。何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在美国生活至今,而男方则于三年前回到中国。为了尽早解除婚姻关系,男方分别向美国法院及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截至中国法院正式开庭时,美国法院已经先就子女监护权、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作出判决。将两个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判给了何女士,男方应该按月支付抚养费3500美元。
中国法院开庭后,法官查明了上述情况。虽然男方在庭审中坚称自己目前无工作和收入,无力支付如此高额抚养费,但在法官向双方询问对于美国法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裁判意见时男方却回答:“我和对方婚姻登记是在国内,且在美国诉讼时间较长,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希望尽快离婚;关于抚养问题,被告和孩子都是美国国籍,也可以尊重美国判决。”此外,男方为了反驳我方提出的追索其拖欠抚养费的请求,在庭审时还回答说:“美国法院裁判做出后,我一直在按规定支付抚养费。”
听了男方的回答后,本律师马上又拿出了调查到的男方高额收入的证据,补充道:“鉴于男方已经认可了美国法院裁判,同时有证据证明男方在中国有高额的收入,其完全有能力按美国法院裁判中所确定的数额继续支付抚养费。”
就这样,法院最终支持了本婚姻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要求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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