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的男士。他与前妻于2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由这位男士抚养,女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在反悔,希望女方能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对于这种问题的咨询,本离婚律师自然要询问这位男士对于抚养费反悔的原因。得到的回答是:“当年离婚时是为了赌气才没要孩子的抚养费,其实离婚后很快就后悔了。”很显然,赌气之说并非法定变更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如果这位男士坚持这种说法,恐怕其要求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通常来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抚养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比如:子女实际且合理的需求增加,一方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自己的收入明显增加或减少等。本案中,这位男士并未提出正当的理由,而仅是为了寻求心理的平衡而要求孩子母亲支付抚养费显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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