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在处理一件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在该案中,男女双方分居后,年仅5岁的儿子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而男方从未探望并支付过子女抚养费。为此,我方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共计38000元。
对于我方的上述诉讼请求,男方的抗辩理由是:分居前女方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十余万元。这部分钱自己也有份,女方完全可以用这部分钱来负担子女抚养费。故应视为自己已经负担了子女抚养费。
对于男方的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首先,从权利主体方面来看,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孩子。也就是说,子女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的,女方在本案中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只是在代表孩子要求男方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其次,上述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孩子对此不具有所有权,故不能认定男方已用于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而对于法院来说,假设未来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则法院需要将这笔存款作为离婚财产而在男女双方之间进行分割,孩子并不参与,故对于孩子来说其仍未获得自己应得的来自于父亲应付的抚养费。如果将这笔存款视为男方已经负担的抚养费,则孩子的权益势必受损。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男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分居期间仍应支付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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