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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会涉及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所谓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生父母离婚后,另一方或者离婚后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带着子女再婚,进而形成的再婚对象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婚姻法将该关系大致区分为两种:

一、名义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只有名义,而无类似亲生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抚养教育之实。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存在此类关系的婚姻案件来看,这种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是生父(母)再婚时孩子已经成年或者亲生父(母)再婚后未成年的子女并未在再婚家庭中生活,而是往往跟随祖父母、外祖父共同生活。

二、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是指孩子的生父(母)再婚后,未成年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孩子实施了日常的抚养与教育行为,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继父母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关系的认定,法院通常会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接受生活上的抚养与教育、日常生活中相互家庭成员身份融合的紧密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带着孩子再婚而组建的家庭,处理好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往往十分重要。其不仅会影响到再婚家庭的和睦,而且还会因不同状态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引发不同的法律后果。作为离婚律师,现就讲一讲一旦再婚家庭的男女双方面临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处理该关系。

一、对于名义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孩子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消灭,双方不再有任何法律关系。

二、对于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且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尚未成年的,不能直接消灭继父母子女关系。此时,需要继父(母)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抚养孩子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消灭。而法院会把孩子判归生父(母)独自抚养,继父(母)无需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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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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