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离婚后探望孩子问题的电话。电话中是一位在外地工作生活的男士。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他与前妻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每周可将孩子接走进行探望一次,时间为24小时。”然而,不久前由于工作原因,这位男士被单位长期派往外地,无法再按之前的约定行使探望权。于是这位男士决定通过前妻的手机以微信视频的方式探望孩子。没想到这个想法却被前妻拒绝。
既然目前男方与前妻无法达成一致,行使探望权受阻。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可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虽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侧重于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原则。而这些原则就是:1、保护探望权的可实现性;2、不得损害子女利益;3、在行使探望权时尽可能顾及各方的便利。
基于上述原则,本律师认为男方目前在外地,直接将孩子接走的探望方式自然不现实,而微信视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既实现了男方的探望权,也维护了孩子健康成长的利益需求,另外还由于这种方式的便捷性,应当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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