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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会考虑当事人的日常开销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题,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相对复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一、如果当事人的月收入水平属于普通工薪阶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来定。目前在北京地区普通工薪阶层的月收入标准大约为四千元至二万元。故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该是1200元至6000元之间。

二、如果当事人的月收入水平过高,则法官不能再按照婚姻法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来定,除非未成年子女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抚养费,否则法官仍会参考上述第一项的抚养费数额来定,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办案经验认为,大致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极少有超过该范围的判例。

三、如果当事人的月收入偏低,甚至没有收入,则法官会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支出的基本标准来定。北京目前的标准为800元至1200元之间。

由上述可见,婚姻法在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时仅把当事人的日常开销问题放在了非常次要的地位予以考虑,首要顾及的应当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举个例子: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电话。咨询者是一位正在与女方协议离婚的男士。他们的孩子尚不满两周岁,而他自己的月收入为一万元。此外,他有一套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目前每月还贷3000多元。仅就孩子的需求与这位男士的收入考虑,他每月应该支付的抚养费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对此,这位男士表示难以接受。理由是自己还要偿还房贷,加上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自己每月仅剩4000元左右,仅购基本生活支出。为此,他希望能把抚养费降低至2000元以下。

对于这位男士的理由,本律师认为是无法成立的。与每月偿还房贷支出相比,孩子的合法权益当然更重要,因为偿还房贷已经超过这位男士的基本生活需求。法官是不大可能考虑房贷支出而特意降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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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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