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男方拖欠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简女士(化名,被告)与男方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需要每月偿还贷款一万五千余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从去年开始分居至今。期间,简女士一直照顾小孩,男方则一直偿还贷款。现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虽然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但鉴于分居期间男方从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故简女士希望能让男方按每月6千元补偿抚养费。对于我方的请求,男方及其律师表示反对。理由是:分居期间是男方一直在还房贷,如果女方要追究抚养费,则女方也应该向男方补偿所还房贷。
对于男方的上述意见,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是:子女抚养费的追究主体是未成年子女,而房屋贷款的偿还又与未成年子女无关,所以这两个问题毫无关联。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分居期间一方拖欠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追讨。该费用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其次,男女双方虽然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房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的用于偿还房贷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本案中的男方无权也就分居期间所还房贷的费用向女方索要。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男方将拖欠子女抚养费问题与分居期间还房贷的问题纠缠在一起的做法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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