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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未离婚,子女抚养费应该从何时起支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4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离婚案件在起诉前双方已经分居,而分居后孩子往往跟着其中一方生活,另一方却不管不问。对于这种情况,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当然希望对方至少要承担子女抚养费。然而,本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应该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认识不尽相同。有的当事人认为应该从双方感情不好时开始计算,有的则认为应该从正式分居时开始计算,还有的当事人会认为应该从解除婚姻关系时开始支付子女抚养费。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正确的是从双方分居时起开始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该规定可见:那种认为只要不离婚就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认识肯定是错误的。那么为什么说:从感情不和开始就要支付抚养费的认识也是不对的呢?原因在于:虽然夫妻感情不和,但由于双方为分居,双方至少在日常生活经济支出方面往往还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进行,而支出中必然会有抚养孩子的费用,所以应该视为双方都在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综上,如果双方已经分居,则追索子女抚养费时应该从分居时计算。关于分居时间,则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或者双方的一致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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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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