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身在美国的当事人的委托,准备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诉讼。该案比较特殊,情况大致是:胡女士(化名,原告母亲)与王先生(化名,被告)于6年前在美国加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小某(化名,原告),现年5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胡女士与王先生于2年前开始分居,王先生回到中国生活至今,且双方均未提起离婚诉讼以解除婚姻关系。由于男方有外遇,对孩子不闻不问,于是胡女士向加州法院发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该案经过审理后,加州法院判决王先生应每月支付抚养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对于该判决,王先生始终拒绝履行。为此,胡女士准备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后强制男方履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的规定,本离婚律师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中国法院是不予承认的。所以,胡女士选择的解决办法恐怕是行不通的。唯一可行的方案就是以孩子作为原告向男方目前经常居住地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子女抚养费纠纷诉讼,经中国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再强制男方履行。
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后,胡女士最终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孩子的代理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男方索要抚养费,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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