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问题的姚女士(化名)。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并委托其他律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为了稳妥起见,姚女士希望本律师再为这份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核一下。该协议的主体内容为:1、离婚;2、女儿归姚女士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很快,本离婚律师便发现了问题: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 “由于女方无法独立承担房屋还贷和抚养孩子的重担,因此,双方约定男方每月支付35000元整作为抚养费,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女方可以把这笔款项用于归还女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产的每月还贷款用。”
对于上述约定,本律师认为是无效的,原因在于双方的约定损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仍然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而非其他。本案中,姚女士虽然与男方约定了名义上的抚养费,但该抚养费却被明确约定用来偿还姚女士名下房屋的贷款,故而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离婚后男方完全可以据此起诉并请求法院确认上述约定无效,并重新确定子女抚养费。
由于上述原因,本婚姻律师建议姚女士重新调整并降低男方需要负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对于自己名下房屋所需还贷款项的来源,可以另行约定由男方按月支付离婚补偿款若干。离婚协议做如此修改后,便可以完美解决上述问题,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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