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式接受了一位蒋女士(化名,被告)的委托,代理其与男方的离婚官司。由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后,他们的孩子一直由蒋女士及其父母抚养,产生了一些花费,故蒋女士的母亲希望男方在离婚时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其中有一笔数万元的费用是用于给孩子购买商业保险的,而这笔费用来源于蒋女士的母亲。对此,男方是否应当负担呢?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分居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有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但要回答上面的问题,我们还是要首先确定这笔费用的法律性质。根据法律的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与医疗费三项。商业保险并非抚养孩子的必然花费,所以要想以保险花费作为男方所欠的子女抚养费进而要求男方分担缺乏法律依据。既然不能作为子女抚养费进行主张,另外的可行途径便是考虑这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如果蒋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主张保险费是自己向其母亲的借款至少需要提供花费记录、保险合同与借据作为证据。而即便提交了这三个证据,恐怕男方也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的签字而否认。如此一来,法官会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夫妻有争议而不予处理并告知双方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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