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林先生(化名,被告)与前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去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辉(化名,原告)归刘女士(化名,法定/诉讼代理人)抚养,林先生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然而,时至今日离婚尚不满一年,刘女士便以小辉的名义发起了增加抚养费的诉讼。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作为被告林先生的代理律师还是非常有把握的。原因在于:截至目前,孩子并没有因特殊情况而需要额外增加抚养费。同时,被告林先生的收入也没有增加,所以案情很简单,对方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我方只要坚持自己的意见,让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十拿九稳。
今天开庭后,事情进展非常顺利。眼见自己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代理人刘女士突然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以林先生曾经有吸毒恶习而请求法院剥夺林先生的监护人资格。
对于刘女士的不理智行为,本离婚律师当庭表示反对:本案审理的是子女抚养费是否应该增加的问题,而监护人资格问题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案由都不一样,所以原告不能追加该诉讼请求。另外,从离婚后,林先生都是按时支付抚养费并经常探望孩子,履行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对方眼见自己的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无法实现便以剥夺我的当事人的监护权相威胁是非常错误的,希望对方理智对待该问题。
看到本律师已经阐明了法律道理,法官便直接拒绝了刘女士追加的该诉讼请求,进而劝了刘女士几句,让其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另行提起监护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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