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本案中的原告可以追加这种诉讼请求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林先生(化名,被告)与前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去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小辉(化名,原告)归刘女士(化名,法定/诉讼代理人)抚养,林先生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然而,时至今日离婚尚不满一年,刘女士便以小辉的名义发起了增加抚养费的诉讼。

对于该案,本婚姻律师作为被告林先生的代理律师还是非常有把握的。原因在于:截至目前,孩子并没有因特殊情况而需要额外增加抚养费。同时,被告林先生的收入也没有增加,所以案情很简单,对方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我方只要坚持自己的意见,让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十拿九稳。

今天开庭后,事情进展非常顺利。眼见自己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原告的代理人刘女士突然要求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以林先生曾经有吸毒恶习而请求法院剥夺林先生的监护人资格。

对于刘女士的不理智行为,本离婚律师当庭表示反对:本案审理的是子女抚养费是否应该增加的问题,而监护人资格问题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案由都不一样,所以原告不能追加该诉讼请求。另外,从离婚后,林先生都是按时支付抚养费并经常探望孩子,履行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对方眼见自己的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无法实现便以剥夺我的当事人的监护权相威胁是非常错误的,希望对方理智对待该问题。

看到本律师已经阐明了法律道理,法官便直接拒绝了刘女士追加的该诉讼请求,进而劝了刘女士几句,让其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另行提起监护权的诉讼。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