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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8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谓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对孩子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或者外公、外婆的正式法律称谓。想想前些日子上海市教委认为之前的小学语文课本中的外婆称谓是南方方言,不利于普通话的推广,而修改成了姥姥。对于上海市教委的这个做法,作为一名常年从事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士,本离婚律师认为仍然不妥,统一改为外祖母才是最正式的啊?但这只是玩笑话,个人认为还是在文章中保留外婆这个词才最地道,因为对于稍有方言常识的读者来说,只要看到外婆这个词便可以联想到文章所描写的地方是中国南方,让读者们对文章能有更深刻的体会。这也许就是中国语言丰富多彩的魅力所在吧。如果让孩子们从小就屏蔽掉这些带有地方特色的词语,总感觉对孩子们的语言能力发展未必就是一件好事。这些都是题外话,言归正传,咱们今天来谈谈这几年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同孩子的父或母一样享有探望权?

对于上面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界还是有争议的。目前北京地区的法院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的。比如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一方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无法行使探望权,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又要求探望孩子时,法院一般是支持的。这么做的原因无非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让孩子接受来自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心,认为这样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2、慰藉老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想念之情;3、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虽然北京市法院目前采取如此做法,但包括本离婚律师在内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仍然是持反对意见的。理由在于:1、探望权是法律赋予孩子父或母亲的一项专属权利。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这一点上来看,法律仅赋予了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2、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很多当事人的离婚原因中都有老人主动掺和、干涉的因素。比如基于生活习惯与教育理念的不同,婆婆干涉孩子母亲对孩子的养育,由此爆发婆媳纠纷,进而转变为夫妻矛盾并最终导致离婚的情况并非个案,想想就知道其中的矛盾有多少了。在此情况下,离婚后婆婆又提出来要探望孩子,让孩子母亲如何能在没有纷争的简单、安静的环境中养育自己的孩子呢?更何况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首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养育既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定权利。既然是法定权利,只要没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未成年人的父母理应可以选择孩子的成长环境,包括孩子可以接触哪些人,不能接触哪些人,以避免自己在培养孩子特定生活习惯与贯彻教育理念的过程中受到他人的不当影响。这么做也可以为孩子提供一个相对安定简单的,而非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生活环境。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通过沟通并达成一致后允许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孩子。但无论如何,法律应该允许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此问题享有选择权,而非被迫承受。

以上只是本婚姻律师从法律及现实的角度对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的一些观点,并不能代表全部情形。同时,提醒大家一点的是:既然北京市法院目前承认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条件地享有探望权,那么在北京遇到具体案件时还是要按北京法院的规定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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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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