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当事人对于监护权、抚养权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所以不仅在离婚诉讼的法庭上表述不准确,而且还会误认为离婚时失去孩子的一方也同时丧失了监护权。对于这种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所拥有的监督、保护、管理的权利。具体到离婚案件中往往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所拥有的相关权利。抚养权则是指:父母对于子女日常进行照顾、保护、教养的权利。
与抚养权不同,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权并不受影响,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由此可见,离婚时即便被孩子判给了对方,另一方失去的只是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但其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拥有监护权监护权,不受离婚影响。
正因为如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发现对方出现不适合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时可以基于监护人的资格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请求法院判决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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