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对方再婚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1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孩子怎么判的问题很纠结。有些人甚至认为:虽然凭自身条件目前无法与对方争夺子女抚养权,但只要在离婚后对方再婚,则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归自己的理由,进而夺回孩子。对于这种认识,本婚姻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方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如下几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将离婚后一方再婚列入其中。也许有些人会对这种说法提出质疑,第4条的其他还是可以包括一方再婚情形的啊?但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本律师认为:纵观上述法条规定后不难看出:该规定在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变更子女抚养权时紧紧围绕着一个基本的原则,即: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出现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形时才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至于强行把再婚也理解为变更的理由,大概是想当然地认为后爹/后妈会对孩子不好吧?这种认识只是一种想当然地假设,并非必然。所以,当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再婚后,对方及其新的配偶实施了有损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只是简单地以对方再婚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而冒然发起诉讼的话,基本上都会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且孩子随对方长期生活已形成习惯,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不利为由而驳回。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