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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适当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15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触到了一个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该案是辽宁省某地法院审理并判决的。案件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儿现年3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于去年将女方赶出家门,同时,男方与婚外异性开始同居,而年幼的女儿则交给奶奶独自照看。期间,女方多次要求看望孩子却均被男方拒绝。无奈之下,女方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希望能在离婚时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对于女方的起诉,男方表示同意离婚,但拒绝将孩子交给女方,由此,子女抚养问题成了该案的争议焦点。法院经过数次开庭最终做出了判决。判决的结果不仅支持了男方的主张,而且所援引的理由竟然是:“双方分居期间,孩子较长时间跟随奶奶生活,已经习惯于该生活环境…。”

      对于法院上述裁判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适当的。原因在于:1、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是父母,而非爷爷、奶奶,所以法院应该援引父母而非爷爷奶奶的抚养条件作为确定离婚时孩子归谁的理由。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可以参考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意见,但该法条也明确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只是提供抚养帮助者,而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本案中的男方从分居开始便与婚外异性同居,并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年幼的孩子长期无法得到父亲的陪伴。与此同时,女方希望能探望或陪伴孩子却被男方以暴力方式阻挡。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男方在主观上根本没有关爱孩子的意愿,而女方则有此意愿却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所以,从哪一方更关爱孩子的角度考虑,女方在离婚时得到孩子抚养权更为合适;3、从某种角度来看,夫妻分居是一种对于离婚后状态的预演。在本案中能够预见到的是离婚后孩子仍然由奶奶独自照顾,致使其长期无法获得父母任何一方的陪伴,这种状态对于年幼子女的健康成长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该案中法院如此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明显不适当,鉴于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所以女方应该抓紧时间提出上诉,争取上级法院能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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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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