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起诉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联系到。这种情况会让离婚诉讼拖延很长时间,所以原告都希望法院能尽快向被告进行公告送达。虽然如此,但法官仍不会轻易去做公告,原因是法律程序对公告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法院采用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数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被告送达的,才会考虑做公告送达。比如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原告与外籍被告长期分居,原告仅了解被告不在中国居住,其他信息均不知道的,法官便可以决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对于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期限是六十日,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期限是九十日。公告期满且超过答辩举证期限后,如果被告仍无消息,则法院便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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