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起诉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有些离婚案件在诉讼进行中可能就会由于双方和解而提前结束。根据达成和解时间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离婚律师结合亲自办理的一个婚姻案件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却反悔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米女士(化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倪先生(化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而通过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了一审离婚判决。在判决书中要求倪先生与离婚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就自己名下银行存款向米女士支付补偿款80万元。由于倪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在计算银行存款是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本律师作为米女士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二审开庭对倪先生不利,于是在法官的劝说下,倪先生当庭与米女士达成和解:同意支付上述80万元,但将付款期限延长至半年内。此后,倪先生办理了撤诉,诉讼结束。然而,半年期限已过,倪先生却反悔不同意按原定数额支付补偿款。于是米女士再次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助。
对于米女士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虽然双方在二审中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妨碍海淀区法院一审离婚判决的生效,而且是从男方办理二审撤诉时起便已经生效。米女士可以选择以一审判决作为依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于他们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对方根本违约而主张解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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