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家庭类案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可以具体分为:起诉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费纠纷、抚养权纠纷、离婚赔偿纠纷、继承纠纷等等许多种类。在本离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所有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庭,其实这只是误解。
可以明确的是:只有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才可能需要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其他类型的婚姻家庭案件都是可以委托婚姻律师代为出庭的。这是因为关于感情问题,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亲口表述。其次,并非全部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庭,对于有特殊情形的,当事人也可以不出庭,而只由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目前来看,特殊情形主要指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离婚案件。对于该请形,身在国外的当事人最好提前准备一份《离婚意见书》,将自己对于夫妻感情及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写清楚,然后由律师转交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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