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离婚律师正准备前往美国出差。临行前,突然接到我曾代理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被告王女士(化名)打来的电话。原来,上一次对方的离婚请求被驳回后已经过了半年,所以对方再次发起离婚诉讼,而负责审判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则通知其于下周到庭应诉。虽然王女士希望本婚姻律师继续代理该案,但行程已经安排好,无法变更。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和承办法官协商将开庭日期延后三周,待本律师回国后再进行正式审理。于是本律师拨通了法官的电话,接电话的则是法官的小书记员。一番沟通后没想到这位小书记员却非常不好说话,宣称他们的案件非常多,如果都像我们这样随意改期,那所有的案件都会拖延,甚至超过审限,所以坚决不会改变开庭日期。
既然拒绝协商,那么本律师只能另想办法,于是就想到了管辖异议制度。管辖异议是指离婚案件的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权管辖其案件,并申请移送其他法院审判的制度。这是被告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被告在开庭前提出来,则受诉法院必须停止离婚实体问题的审理,首先处理管辖问题。不仅如此,即使受诉法院经过审查驳回了被告的申请,被告还有权利就此问题提起上诉,然后由上一级法院作出最终裁定。一旦被告发起这个程序权利,法院至少会耗时一、两个月才能最终有个结果,然后才能正式审理离婚案件的实体问题。这可比本律师三周后回国直接应诉要拖延更长的时间。
本律师与被告王女士计议已定,王女士计划过几天便会向法院递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很多法律知识并不是书本上能学到的,审判经验很重要,估计法院的这位小书记员刚从学校毕业,还欠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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