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处理婚姻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虽然法律上对婚姻无效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并非所有当事人都能意识到。于是就出现了一方起诉离婚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发现该离婚纠纷实际上属于婚姻无效情形的局面。那么,出现这种局面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本离婚律师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审判法官会向原告释明法律,并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则法官会在最终的判决中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同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另外,如果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被告在答辩过程中主张婚姻无效的,则法官应该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的主张一并进行审理,并根据案件事实或者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或者驳回其主张并作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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