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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中可以影响诉讼的节奏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离婚律师今天想谈谈关于当事人能否影响诉讼节奏的问题。按理说,每一件起诉离婚诉讼,法官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逐步审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貌似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当事人只能听从法官的安排,自己是无法掌控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本婚姻律师以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件离婚纠纷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我的当事人周女士(化名,被告)与对方张先生(化名,原告)结婚已经十年。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从四年前,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某村面临征地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张先生与周女士可以分得两套两居室房屋并获得拆迁补偿款若干。为了独占全部拆迁利益,张先生故意让双方矛盾激化,进而将周女士赶出了家门,双方开始分居。张先生曾于前年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鉴于在未来几个月之内房屋便能交付,张先生便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希望能在房屋交付前解除与周女士的婚姻关系,达到自己独占房屋的目的。拿到法院开庭传票的周女士万分焦急,便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为其争取房产

看了男方的起诉书后,本律师发现一个问题,即男方在起诉书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只字未提,男方企图尽快离婚,以达到离婚后再收房并独占的目的暴露无遗。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婚姻纠纷的经验来看,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均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案件的审理时间会大大缩短,甚至只开一次庭便可以做出判决。本案中虽然涉及到拆迁安置房问题,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法官也可以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而是会告知双方待房屋交付,甚至在办理了产权证明后再另案起诉解决。鉴于此,如果周女士现在就按照法官的安排直接进入离婚案件的实体审理将很有可能无法解决房屋问题。

为了能解决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采取措施,拖延案件进入实体问题的审理,进而影响诉讼的节奏是必要的。而需要运用的措施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周女士在委托本律师之前已经接受了法院的送达,所以已经丧失了利用送达来拖延时间的机会。目前能做到的就是利用管辖异议权了。

本案中,双方分居多年,周女士早已离开户籍地在外区居住,所以该案应由其他法院管辖。于是,本律师立即提出了管辖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既然已经提出管辖异议,法官在开庭当日将无法进入实体问题的审理,而应该首先审理管辖权问题。如果成功,则该案至少能够拖延三、四个月。如果不成功,我方还可以就管辖问题提出上诉,最终也能拖延三、四个月。届时房屋已经交付,我方便可以名正言顺地请求法院至少先确定房屋的居住权了。

当我们仔细研究了民事诉讼法之后便会发现: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当事人很多的诉讼权利,绝不止上文中所提及的。在必要时,当事人便可以利用这些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调整诉讼的节奏。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中,程序上的权利与实体上的权利是同等重要的,需要您将二者有机结合,充分利用,才能达到您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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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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