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当事人。他作为被告正在深圳市某法院参加离婚诉讼的审理。由于他认为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反诉,故而询问反诉的提出方法。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当事人不能、也没必要提出反诉。至于原因,本婚姻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曾提到,现就该问题再说说看法。
我们先来看看反诉的定义。所谓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被告基于与本诉的法律关系相独立的、新的,但又有牵连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并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旨在抵消、吞并本诉中原告的请求。
一、关于相互独立,但又有一定牵连的法律关系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只需表明是否同意即可,没必要单独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在,不能解除。因为离婚诉讼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即便提出反诉,也只能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并不存在新的、独立的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反诉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反诉的要求,举个典型的反诉例子:甲欠乙十万元,乙同时也欠甲十万元。这其中便有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仅为甲乙双方,所以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又有所牵连,故甲起诉乙还钱后,乙便可以提出反诉也让甲还钱,以此手段来抵消甲的还钱请求。反观离婚案件,前面讲了:原、被告互为夫妻,基于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即婚姻关系,并不存在两个相互独立却又有牵连的法律关系。总不能说:“原告和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同时被告和原告还有一个独立的、新的婚姻关系吧?”这是个常识问题。故此,原告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起诉离婚后,被告就不能再以该婚姻关系作为依据另行提起反诉要求离婚或者不离婚了。
假设在离婚诉讼中可以提出反诉,那么根据该定义能推导出所谓离婚诉讼中的反诉应该是:“在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基于与本诉的婚姻关系相独立的、新的,但又有牵连的婚姻关系为依据,并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独立的不离婚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旨在抵消、吞 并本诉中原告的离婚请求。”这个被推导出的定义完全是不合逻辑、无法成立的。
二、离婚案件不存在独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问题已经论述如上了,我们再来看看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案件是典型的复合之诉,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均要以婚姻关系为基础,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如果不提出离婚之诉,基本上是无法单独提出子女抚养或离婚财产分割之诉的。只有在及特殊情况下,法律才会允许(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但这是被严格限制的,只作为特例存在。
既然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是从诉,也就没资格去抵消、吞并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所以在离婚案件中,被告即便关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的新的要求或者反请求,也够不成反诉,充其量也就是个诉的合并问题。通俗点说就是:“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一并解决这些问题”。
综上,这位深圳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肯定无法提出反诉,而应该在诉讼中直接提出自己的要求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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