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一个女儿咨询替父亲起诉离婚的电话。听声音这位女儿的年龄大约也有五十多岁了吧。
听了她的有用没用信息的一股脑介绍,本离婚律师对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原来,这位女士的父亲年已七十有余,由于身体原因已经距离人生终点不远了。他的原配妻子在很多年前已经去世。十年前这位老人再婚。然而再婚数年后,因一次意外事故严重受伤,经鉴定成了无行为能力人。受伤后,后老伴原本在照顾着老人的饮食起居。老人的子女却担心老人一旦去世,则这位后妈将会参与遗产的分割与继承。于是,在这位女儿“领导下”老人的数名子女发起了持续两年三次的替父起诉离婚的诉讼。然而,三次诉讼却均被法官驳回。
如果是一般的离婚案件,经过两次起诉,法院基本也就判离了。那么,为什么该案的法官却会一再驳呢?我能想到的原因应该是:由于这些子女干的是以离婚为名,同后妈争夺老人财产的事儿,所以法官出于正义的需要而予以阻止。本案中,这些子女借老人在法律上已成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机会,无端指责后老伴不照顾老人,不履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进而挑起离婚诉讼。见多识广的法官虽然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却又无法在程序上阻止他们所发起的离婚诉讼,于是只能一次又一次地以“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
想想法官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也没错——本案中的老人已经丧失了正常的意识,何谈夫妻感情破裂呢?更何况后老伴还在坚持照顾着老人。法官又岂能帮助这些子女们为虎作伥呢?社会正义、良好道德风尚还是要通过公正司法来维护的。
既然法官是这么想的,本婚姻律师也没有什么好主意来帮助这位老人的女儿了。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