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起诉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一般都要参加庭审,以便于法院查明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然而有时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突然身患重病,确实无法到庭,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
本离婚律师在多年前曾办理过一起被告因病行动不便,无法参加庭审,而法官根据被告的书面意见做出离婚判决的婚姻案件。该案情况是: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四年前开始分居。分居后刘女士离开北京去了外地,截至起诉时其居住在广州市。鉴于感情无法挽回,王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刘女士接到法院传票后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就在临近开庭日期前半个月,却传来了被告刘女士因病住院需要接受手术治疗而无法按时参加开庭审理的消息。为了能够按时开庭,避免时间拖延,本婚姻律师找到了案件承办法官准备说服其准许被告不到庭而由其母亲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以保证案件能如期审理。根据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本案中,被告因病住院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情形。于是,法官要求被告刘女士出具了书面意见并提交了其住院证明后如期开庭审理了该案。最终,被告刘女士的母亲代替其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案件得以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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