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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的诉讼中止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官有时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而做出诉讼中止的裁定。虽然比较少见,但它却会对离婚诉讼的进程产生较大影响,所以本离婚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谓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事由,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的制度。法律规定的诉讼终止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对于上述事由中,本婚姻律师认为可能发生在离婚案件、并引发诉讼中止的情形仅为(二)、(四)、(五)、(六)四项。至于其他两项,比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则婚姻关系结束,属于诉讼终结的问题。再比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更是不可能出现在离婚诉讼中。

本离婚律师认为:鉴于目前法律对于法院做出的诉讼中止裁定无法上诉和复议,一经做出即生效。而诉讼中止后,可能长时间无法恢复离婚诉讼的审理,所以如果在诉讼中出现上述事由时要小心应对,尽量避免。而事实上案件虽然出现了中止的事由,但法官不作中止裁定还是有可能的。举个例子: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婚后一方当事人与其亲属共同买房,并登记为共有。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就此类房产提出分割要求。而法官则有两种处理方法:1、告知当事人本案属于离婚案件,无法解决存在第三人产权的房屋,需要另案先确定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然后再打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分割,所以本离婚诉讼可以继续进行直至判决离婚。2、直接裁定中止审理,待确定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之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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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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