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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对方仅部分履行裁决该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1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顺利办结一个起诉离婚案件。根据离婚调解书的规定,男方需于昨天前向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支付离婚补偿款共计50万元。然而直至履行的最后一日,对方仅向我的当事人转款10万元,同时声称因自己的理财基金尚在赎回期,只能赎回后才能支付余款。在我的当事人的追问下,对方却不肯说出赎回的具体期限。


对于男方的抵赖行为,本律师并不意外,因为在之前的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已基本了解了男方的为人本就如此。虽然其在法院调解过程中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会如期支付补偿款,但我方根本就不相信,并为此提前准备好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只缺填写需要执行的具体数额而已。

虽然如此,但王女士的家人却还对男方抱有希望。于是便建议我方给男方几天的宽限期,如若不然,再申请强制执行不迟。于是王女士接受了家人的建议。

那么,一旦未来申请强制执行该如何办理呢?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应准备好完整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就本案来说,我方应主张的数额有两项:1、尚欠的补偿款40万元;2、以40万元为基数的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目前的规定应该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同期”包含两层意思,即“同日期”与“同期限”。“同日期”是指迟延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利率。“同期限”是指迟延履行的实际时间与人民银行公布的不同贷款期限利率相匹配。

鉴于强制执行成功之日尚不确定,所以目前无法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数额,但此项要求一定要提。故而,本律师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将此写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数额应由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之时按此标准直接计算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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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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